一、事项名称: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事项类型:服务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受理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五、所需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
A:转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1份复印件;主管税务所《纳税清算表》(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携带公章)
B:不转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1份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携带公章)
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1份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携带公章)
3、变更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1份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携带公章)
4、变更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1份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携带公章)
5、注册资本变更: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1份复印件;从工商局调档的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原件及1份复印件;出资完成的纳税人需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实缴出资的需出示验资报告原件。(携带公章)
6、银行信息备案及变更:
基本户的,提交《开户许可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一般户的,提交《开立账户申请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携带公章)
7、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变更:
变更后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携带公章)
以上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复印,并在复印件上签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交人姓名、日期”字样,并加盖公章,两页以上的资料加盖骑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新办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录机—打证
七、办理时限:即办
八、窗口电话:69687723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69692961、69681125
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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