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四、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五、办理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六、所需材料: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建筑工程)》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计划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4.申报单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的申请文件(盖申报单位公章)
5.用地权属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含附图,复印件);
(2)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和下列之一的用地权属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
(3)只有《房屋产权证》的,应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1份【中央单位及驻京部队为上级主管部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等)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图,复印件)。
7.《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含附图,复印件),《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项目可不提交。
8.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全套施工图中的部分施工图纸:
(1)图纸目录(涵括各专业)、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另附总平面图5份(机要项目总平面图4份;申报主体为多个单位的,需相应增加总平面图份数)。
(2)施工图须为蓝晒图,须按A4规格竖向折叠并留出装订线;
(3)图纸目录和总平面图需要加盖设计单位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师章”;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的项目,设计说明中须有无障碍设计情况的专项说明;
(5)总平面图须标注比例尺、指北针、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四角坐标、拟建建筑与现状参照物间距尺寸、建筑层数;图签中须有三人以上签名。
总平面图应有《技术经济指标明细表》,住房项目还须有《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
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正本、附件及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注明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需要提交的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如人防、文物、园林等)及相关材料。
10、规划档案登记单
11.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附属绿化用地的审核意见。
12、.依据《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的规定,居住项目(2007年3月1日后取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须提交住宅小区建设时序方案。
13.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特别提示:
▲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市规发【2009】800号)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并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城乡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任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须到市城建档案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5号)办理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工作,并在规划核验(验收)阶段提交登记表(原件)。
▲建设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按城乡规划监督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监督事宜。
七、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制证和送达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窗口电话:69687127
十一、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69681125、69687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