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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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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四、受理形式:书面

  五、受理条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依法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

  六、所需材料: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1条关于“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第42条关于“在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一般建设项目)时,按照乡村建设不同的申报主体,依据申请《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确定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第一款:《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1.申请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请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及附图(复印件)。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集体土地权属文件:

  ●使用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新占集体非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书面意见;         6.《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般建设项目)》及附图(复印件)。乡村建设规划条件阶段未明确要求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的除外。

  7.《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或《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般建设项目)》注明需在申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提交的相关主管部门(如人防、文物等)书面意见或相关文件。                                              

  8.竣工档案登记文件—《城市建设工程办理竣工档案登记表》(第一联)原件。   

  9.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以下施工图:

  (1)图纸目录(涵括各专业)、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另附总平面图5份。

  (2)施工图须为蓝晒图,并按A4规格竖向折叠并留出装订线;

  (3)图纸目录和总平面图需要加盖设计单位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师章”;住宅项目需加盖“建筑节能专用章”;

  (4)设计说明中须有项目无障碍设计情况的专项说明;

  (5)总平面图须标注比例尺、指北针、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四角坐标、拟建建筑与现状间距尺寸、建筑层数;图签中须有三人以上签名。住宅项目的总平面图中要标注“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款:《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之外的,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集体土地权属文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确定的主体)签订的原土地使用书面协议和就增加土地使用强度签订的补充书面协议;

  5.《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及附图(复印件)。

  6.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7.《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般建设项目)》及附图(复印件)。乡村建设规划条件阶段未明确要求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的除外。

  8.《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或《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般建设项目)》注明需在申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提交的相关主管部门(如人防、文物等)书面意见或相关文件。                                              

    9.竣工档案登记文件—《城市建设工程办理竣工档案登记表》(第一联)原件。   

  10.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以下施工图:

  (1)图纸目录(涵括各专业)、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另附总平面图5份。

  (2)施工图须为蓝晒图,并按A4规格竖向折叠并留出装订线;

  (3)图纸目录和总平面图需要加盖设计单位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师章”;住宅项目需加盖“建筑节能专用章”;

  (4)设计说明中须有项目无障碍设计情况的专项说明;

  (5)总平面图须标注比例尺、指北针、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四角坐标、拟建建筑与现状间距尺寸、建筑层数;图签中须有三人以上签名。住宅项目的总平面图中要标注“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款: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土地使用书面协议)因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申报主体为城(乡)镇行政主管部门的,或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申报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集体土地权属文件:

  ●使用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土地所有者与申报主体就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书面协议(原件)。对以城(乡)镇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须提交区(县)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资格的书面意见(原件)。                                                           

  ●新占集体非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土地所有者与申报主体就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书面协议(原件)。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书面意见。对以城(乡)镇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须提交区(县)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资格的书面意见(原件)。

  4.《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及附图(复印件)。

  5.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6.《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般建设项目)》及附图(复印件)。乡村建设规划条件阶段未明确要求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的除外。

  7.《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或《乡村建设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般建设项目)》注明需在申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提交的相关主管部门部门(如人防、文物等)书面意见或相关文件。                                              

   8.竣工档案登记文件—《城市建设工程办理竣工档案登记表》(第一联)原件。   

  9.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以下施工图:

  (1)图纸目录(涵括各专业)、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另附总平面图5份。

  (2)施工图须为蓝晒图,并按A4规格竖向折叠并留出装订线;

  (3)图纸目录和总平面图需要加盖设计单位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师章”;住宅项目需加盖“建筑节能专用章”;

  (4)设计说明中须有项目无障碍设计情况的专项说明;

  (5)总平面图须标注比例尺、指北针、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四角坐标、拟建建筑与现状间距尺寸、建筑层数;图签中须有三人以上签名。住宅项目的总平面图中要标注“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制证和送达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窗口电话:69687127

  十一、办理地点:开放路33号

     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69681125、6969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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