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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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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镇建筑工程)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四、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五、办理条件:

  1.建设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明确的建设主体单位。

  2.国土主管部门确定国有

  申报主体确定:

  土地使用权的建设主体单位。

  3.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要求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主体单位。

  4.法院裁决裁定文书确定的土地使用单位。

  附图)复印件。

  申报主体确定:

  1.建设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明确的建设主体单位。

  2.国土主管部门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主体单位。

  3.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要求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主体单位。

  4.法院裁决裁定文书确定的土地使用单位。

  六、所需材料:

  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镇建筑工程)》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建设项目用地获取方式,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一)划拨用地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含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授权供地)》(含附图)复印件。

  2.建设计划主管部门以批准或核准方式,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主体的立项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3.国土主管部门同意以划拨方式,为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二)土地市场供地(出让)

  1.《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含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授权供地)》(含附图)复印件。

  2.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挂牌成交确认书》签订取得)复印件。

  3.建设计划主管部门以批准、核准或备案方式,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主体的立项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三)依法转让登记

  1.原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

  (四)依据城乡规划要求,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

  1.《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含附图)复印件。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原件或复印件。

  (1)对申报时提交原证件(含正本和附件、附图)的,规划部门在核发新证件时,将原证件加盖规划管理专用章后退还建设单位。

  (2)对申报时未提交原证件(含正本和附件、附图)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新证件时,应持原证件(含正本和附件、附图)交由规划部门加盖规划管理专用章后,退还建设单位。

  3.对因遗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交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的,须提交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和在公开发行的《北京日报》或《北京晚报》或《北京青年报》等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公告”原件。

  (五)法院裁决裁定

  1.法院裁决裁定文书和协执书(复印件);

  2.建设计划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1)被裁决裁定项目的原建设计划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2)建设计划主管部门对裁决裁定后项目(含项目建设主体、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的批复文件或同意办理新的项目批复文件的书面意见(原件)。

  3.国土部门意见:

  (1)被裁决裁定项目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国土部门对裁决裁定后项目用地的处理意见(原件)。

  (3)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4)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报单位的用地申请文件(须表述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性质及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原件。

  (6)《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原件。

  (7)测绘单位按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地形图(1/500或1/2000)5份(项目涉及代征城乡公共绿地的、用地范围涉及多个行政区划的、项目立项主体为多个单位的,需相应增加地形图份数)。

  位于城八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图,需由市测绘院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并加盖生产经营处专用章。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八、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制证和送达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窗口电话:69687127

  十一、办理地点:开放路33号

     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69681125、6969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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