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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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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
四、办理条件:
1、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且已取得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方案;
2、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4、经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新征用地完成征地补偿;
6、项目用地已完成拆迁。
五、所需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用地涉及地质灾害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中央、军队单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住建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5、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复印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用途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提交规划方案意见(复印件),(《规划意见书》附图或规划方案意见附图另提交四份);
6、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7、根据土地登记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征地和土地储备阶段已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
8、用地单位确需对原有用地范围进行分割的,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划拨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9、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划拨用地批复(复印件);
10、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明确划拨供地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已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11、防洪费缴款发票(复印件),属于减免的提交减免的证明材料(原件);
12、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八、收费标准:《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20元/平方米。
九、窗口电话:69687715
十、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监督电话:69681125、69692961
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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