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办事服务?>?办事服务详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A+ 0 A-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

  四、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

  五、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部门给发改部门的函复文件(复印件);       

  5、发改部门或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等)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或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6、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审批类和备案类单独选址项目,提交《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其中项目位于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范围内的不提交,但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除外;

  7、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8、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审批类项目,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9、保障性住房、金融后台服务、绿隔产业等建设项目,提交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69697715

  十、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监督电话:69681125、69692961

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北京市怀柔城区府前街15号 邮编:101400 E-mail:www@bjhr.gov.cn
怀柔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浏览器建议使用IE8及以上版本以达到最佳浏览效果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544号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 15059423号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