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车辆运营证核发(出租汽车车辆建档发证)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2、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1号,2004年版),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三款;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五条;
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第十二条。
四、申办条件:
1、新增、更新车辆符合本市出租汽车技术要求
2、新增、更新车辆车身颜色、标志、标识和配套营运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质监、公安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3、新增、更新车辆已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并由本市交管部门车辆安全检测合格,发放出租车专用号牌
4、按规定在车窗指定部位张贴价标等配套营运标志标识(免喷车可不张贴)
5、申请包车证或免喷证的,提交从申请日起算不短于3个月的包车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申办材料:
(1)《更新(新增)出租汽车核发营运证审查表》
(2)《客运车辆新增(更新)建档登记表》
(3)新增、更新机动车行驶证(含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安装经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质监和公安部门认可的配套车载营运和安全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5)申请日起算合同期限不短于3个月的包车合同(申请包车证、免喷证提供)
(6)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营运承包合同书》原件,复核后保留合同书样本
(7)现场勘验人员出具的现场勘验合格的证明材料(《入户调查登记表》、《交通行政许可现场车辆勘验表》含个体经营者勘验)
六、办理流程:受理——核对——告知
七、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69687541
十、办公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监督电话:69681125、6969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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