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办事服务?>?办事服务详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A+ 0 A-

  一、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四、申办条件:

  1.车辆技术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一)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三)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四)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五)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1.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2)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2.车辆条件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5)自卸车承诺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

  (6)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拟购置或已购置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经营者,还需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5.拟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五、申办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4.有效期为1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停车场租借合同和停车场地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5.已购置运输车辆的,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环保标准、技术等级、车轴 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内容;申请专用运输的,还须提供专用运输专用容器、设施、设备清单;申请大型物件运输的,还须提供超重型车组名称、装载能力及配套附 件清单;已(拟)购车辆为自卸车的,还须提供承运物品情况说明;承诺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6.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已聘用的应提交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及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从事专用运输的还需提 交具体运营方案;企业拟购置或已购置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还需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8.企业拟购置或已购置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提供配置卫星定位系统的草签协议或服务合同,配备符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为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9.拟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七、办理时限:10或15个工作日

  申办车辆超过8辆(含8辆)的个体工商户和申办车辆超过10辆(含10辆)的其他货运经营者按照15个工作日时限办理;其他情况按照10个工作日时限办理

  八、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69687541

  十、办公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监督电话:69681125、69692961

  相关附件下载: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xls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北京市怀柔城区府前街15号 邮编:101400 E-mail:www@bjhr.gov.cn
怀柔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浏览器建议使用IE8及以上版本以达到最佳浏览效果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544号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 15059423号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