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郊区道路客运经营开业许可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申办条件:
1.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2.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是实际停放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符合郊区客运经营许可条件
(一)明确经营范围: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班车客运的线路划分为四种类型,我市郊区客运适用二、三、四类客运线路: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4)车辆需符合北京市《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DB11/T532-2008)的要求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客运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2)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3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四类客运班线并实行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公交化运营是指在城镇设立多个中途停靠站、日发班在3班以上);经营本区县内农村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4.线路牌(含路牌、腰牌、尾牌)、票价表(梯形票价表,含:票制、线路全长、全程票价、每站票价、每站站距)、监督电话、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烟标志
5.客车其他要求
(1)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2)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四.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五)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五.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二)有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措施:营运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维护检测制度(包括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统计票证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
六.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一)客流状况调查:拟运营的线路调研充分,可行性分析全面,包括:线路沿线居民分布情况,预测总客流量和各站流量、客流走向、周转量、高低峰时段
(二)运营方案:线路营运方案项目齐全,包括:
1.基本情况:拟运营的线路名称、停车场、首末站、各站点站位、线路长度,拟配车数量、车型及类型
2.运营组织:发车时刻表(日发班次、行车时间、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调度方式(人工调度、按行车时刻表运行、大轮班等)、调度设置和人数,票制票价,服务方式(人工售票、IC卡、无人售票)
3.应急方案: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存以及处置措施内容
五、申办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申请郊区道路客运线路的工作计划
3.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4.企业章程文本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 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 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或意向协议)及复印件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10.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11.郊区客运经营者拟增加区县内班车客运经营范围的,需提交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车辆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69687541
十、办公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监督电话:69681125、6969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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