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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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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五)《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四、办理条件:

  1、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

  3、属于工业项目用途改为科研、研发类用途的,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所需材料:

  1、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书(原件);

  2、出让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一)属于规划建筑面积、用途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意见书》(书面规划条件)及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原则同意补办规划手续的函》(上述相关附图需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压红线签字);

  2、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十份;

  3、设计说明(按规范样本出具)(原件);

  4、项目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二)属于宗地出让面积、宗地出让范围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供《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5、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

  6、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一式十份;

  7、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三)属于受让方名称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方名称更名批准机关核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

  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企业的,同意其办理更名的证明文件(原件);

  3、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变更名称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

  政府及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冲抵地价款,还需提交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

  (五)属于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

  2、市发改委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批准文件(原件)。

  (六)属于实测面积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登记表和房地平面图(原件)(加盖测绘单位章及市勘查测绘所或市住建委备案章);

  2、竣工测绘成果说明(原件);

  3、宗地测绘文件;

  a、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

  b、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c、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d、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供《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e、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

  f、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4、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契税发票提交通知联原件,其余提交复印件);

  5、竣工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

  (1)2002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项目(以竣工备案日期或工程竣工核验单上的日期为准)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单栋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相比,其误差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正负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出上述范围的,取得更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附件需盖验收合格章)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6、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楼牌审批文件(复印件);

  7、出让合同文本中约定地价水平为暂定价的,提交审定的《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8、《开工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9、《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

  10、宗地平面图五份(原件,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压红线签字)。

  (七)属于地价水平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及契税的发票(复印件);

  2、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八)属于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原受让方,且原受让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原出让土地面积属于部分协助执行的,提交法院核发的需执行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

  3、政府土地收益(地价款)、契税缴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合同变更如同时涉及不同方面,需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六、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

  八、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69687715

  十、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监督电话:69681125、69692961

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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