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城市环境管理专项工作组制度汇编
前 言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杜绝因部门职责不清而出现的揽权推责现象,清除城市管理的空白地带,在我区实行城市环境管理专项工作组制度。针对城市环境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区环境办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经过认真梳理,共同确定了32个方面的问题,每个问题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若干部门配合。各专项工作组的牵头单位要据此研究制定本组工作措施机制,确保实现工作目标。各配合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对此项工作的安排,积极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2014年1月
目 录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公路局、环卫中心、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标准
(一)规范本区内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物料的车辆,杜绝泄漏、遗撒、扬尘和乱卸乱倒等违法行为;
(二)使辖区内施工工地渣土消纳许可办证率达到70%,建筑垃圾渣土按照指定地点消纳;
(三)建筑垃圾、砂石准运许可办证率达到60%。
三、责任分工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统筹、协调、牵头道路遗撒治理工作的开展;负责汇总此项治理工作信息,并上报区政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开展对建设(拆除)单位无消纳证、运输车辆无准运证和道路扬尘遗撒、乱倒乱卸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和违法处罚。
区交通局负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对造成扬尘、遗撒情节严重的运输企业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负责对无资质的运输企业和造成严重遗撒、超载的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的检查,为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安全保障,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公路分局负责对运输车辆的超载、泄漏遗撒进行依法处罚,并对辖区内遗撒物进行及时清理。
区环卫中心负责对辖区内路面遗撒物的及时清扫。
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摸清辖区范围内的施工工地数目,建立台账;督促辖区内施工工地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督促辖区内施工工地使用符合“四统一”要求的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区有关部门。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区住建委、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标准
本着“源头严管、多措并举、属地负责、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严厉打击道路遗撒、扬尘、乱卸乱倒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内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物料的车辆,杜绝泄漏、遗撒、扬尘和乱卸乱倒等违法行为;使辖区内施工工地渣土消纳许可办证率达到70%,建筑垃圾渣土按照指定地点消纳。建筑垃圾、砂石准运许可办证率达到60%。
三、责任分工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统筹、协调、牵头建筑渣土治理工作的开展;负责汇总此次治理工作信息,并上报区政府。
区住建委负责将规范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情况纳入绿色达标工地创建工作,切实做到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必须使用规范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工地,并将其纳入重点考核范畴,加强考核检查,做好建筑工地的宣传教育。对严重违反“两个必须”的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作为不良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停工整顿。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开展对建设(拆除)单位无消纳证、运输车辆无准运证和道路扬尘遗撒、乱倒乱卸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和违法处罚。
区交通局负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对造成扬尘、遗撒情节严重的运输企业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负责对无资质的运输企业和造成严重遗撒、超载的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的检查,为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安全保障,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环保局负责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加大对施工扬尘污染环境和不符合环保要求运输车辆的执法力度。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摸清辖区范围内的施工工地数目,建立台账;督促辖区内施工工地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督促辖区内施工工地使用符合“四统一”要求的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区有关部门。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教委、商务委、环卫中心、北京沃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区直各单位、各镇乡街道。
二、工作标准
根据大类粗分的原则,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餐厨)垃圾、其它垃圾三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再利用的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瓶罐等;厨余(餐厨)垃圾是指易腐性食物垃圾,适宜发酵处理做肥料的垃圾,包括剩饭剩菜、落叶等有机物;其它垃圾是指分类以外的垃圾(不包括炉灰、扫地土、建筑垃圾)。
(一)农村分类垃圾流向
可回收垃物:实行户分类→进入资源回收系统。
厨余(餐厨)垃圾: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保洁员三轮车)→村堆肥场地。
其它垃圾: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保洁员三轮车)→村公共收集设施(垃圾桶、地箱)→垃圾车→区垃圾处理设施。
另,农村地区炉灰、扫地土、建筑垃圾由各村选择远离水源的废弃坑塘填坑造地,自行填埋处理。
(二)居民小区分类垃圾流向
可回收物:实行户分类→进入资源回收系统。
厨余(餐厨)垃圾:实行户分类→居住区收集设施(公共分类桶)→餐厨垃圾收集车→区垃圾处理设施。
其它垃圾:实行户分类→居住区收集设施(公共分类桶)→垃圾车→区垃圾处理设施。
三、责任分工
区市政市容委全面负责农村和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及验收工作;负责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制定检查、考核、奖励机制并进行落实。
区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资金的拨付、政府采购资金的落实及垃圾分类资金的审计等工作。
区教委负责全区学校垃圾分类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前期宣传和组织实施。
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沃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垃圾末端处理工作,
区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
镇乡政府作为农村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辖区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本地区垃圾分类检查、指导、监督及年终验收、评比工作。负责信息、数据收集、汇总及上报工作。负责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发放、管理等工作。
各村负责本村内垃圾分类具体工作,做好村灰土消纳、堆肥场地等设施建设工作,做好对村民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保洁人员分类收集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村民正确进行垃圾分类,建立建全分类统计台帐并及时上报镇政府,开展分类工作的考核评比工作。
各村民户要主动接受镇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按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分别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中;爱护垃圾分类容器,经常清洗和维护,确保垃圾分类桶能够正常使用;不随便倾倒垃圾,全力配合垃圾分类工作有效进行。
各街道办事处是居住小区垃圾分类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辖区社区、居委会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垃圾容器的发放;负责垃圾户分类指导、检查考评工作。负责居民分类投放的指导、检查工作;负责年终分类优秀家庭、优秀个人推荐评比工作。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垃圾分类具体工作,做好资源回收再利用工作,加强居民小区管理,减少或杜绝流动资源回收摊贩进入小区回收废品。做好垃圾分类的宣传与培训,指导监督居民正确进行垃圾分类。
居民户按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将分类好的垃圾分别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中;将可回收利用资源送往资源回收网点;不随便倾倒垃圾,全力配合垃圾分类工作有效进行。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农委、住建委、旅游委、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环卫中心、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雁栖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旅游景区管理公司和区电力、电信、路桥、交通、邮政和各广告公司及社会单位。
二、工作标准
建立完善区、街道(镇乡)、社区(村)三级非法小广告环境卫生作业及检查网络,实现作业管理全覆盖。重点地区、主要大街两侧非法小广告要随有随清,繁华商业街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地区非法小广告存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小广告存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张贴式非法小广告清除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应干净整洁,不留花斑;喷涂式非法小广告清除后,应恢复清除区域原貌,与建筑物、构筑物原色保持一致。清除作业不得损坏建筑物、构筑物表面,并及时清理落地废弃物。
三、职责分工
区市政市容委: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全区非法小广告管控工作;协调、指导各单位开展清除保洁作业工作;组建城区及联络线非法小广告专业巡查队伍,制定管理处罚办法;监督、检查城区主要街道小广告清除工作。
区农委:负责监督、检查各镇乡、农村地区小广告治理工作。
区住建委:监督、检查建筑工地的小广告清除工作。
区旅游委:负责加强对各景点及周边小广告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城管执法局:建立长期工作机制,加强对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小广告清除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责任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情况的监督及处罚力度;依法对张贴、喷涂、散发非法小广告行为进行查处,主动联合公安部门,对涉及色情等违法内容的小广告,抓源头、掏窝点进行治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及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私刻公章、伪造票证、涉黄、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非法小广告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治理路口散发小广告的违法行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小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进行查处。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负责组织协调区内新闻媒体做好治理非法小广告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
各镇乡人民政府、雁栖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旅游景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各属地管理单位”)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组建专业队伍,积极参与清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区域的清除保洁工作落实情况。
龙山、泉河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管理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建作业队伍,积极参与清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所辖街巷社区小广告清除保洁工作的落实情况。
区环卫中心:负责清除其负责保洁的城区主要街路、背街小巷的非法小广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管理。
区电力、电信、路桥、交通、邮政和各广告公司等单位:按照公用设施“谁所有、谁治理”原则,组建本系统公用设施清除小广告队伍或委托其它有关单位,开展清除保洁作业;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清除本公用设施上的小广告。
各门前三包单位:及时清除张贴、喷涂在本单位建筑物上和门前三包区域内设施上的非法小广告。
各相关单位、各街道、镇乡要高度重视非法小广告管控工作,将其作为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非法小广告管控工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权属管理和职能管理三大职责,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及责任人,要制订具体整治措施,扎实开展非法小广告管控工作。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委、工商分局、食药局、市政市容委、环保局、园林绿化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标准
露天大排档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在各镇乡、街道设定的区域经营。露天大排档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在规定的时间经营,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噪声、园林绿化、占路、市容卫生、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一)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露天烧烤经营;
(二)严禁室内烧烤,并店外摆放桌椅,影响市民正常通行和交通秩序;
(三)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室内烧烤;
(四)禁止噪声或油烟扰民的烧烤经营行为。
三、责任分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露天大排档经营活动中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类露天烧烤经营行为。
区商务委:负责露天大排档餐饮的行业管理,建立大排档经营企业的准入标准,明确经营露天大排档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统筹做好全区露天大排档的整体规划工作,会同属地政府根据餐饮企业实际情况,划定露天大排档经营区域,并牵头组织属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露天烧烤整顿工作,充分利用一切处罚手段,坚决、严厉打击露天烧烤违法行为。
区食药局:负责露天大排档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及许可后的日常卫生监督,依法查处造成食物中毒的经营烧烤的餐饮企业、夜市餐饮服务的举办者。负责查处后厨卫生是否符合经营餐饮标准。负责对食品卫生不合格的餐饮企业进行处罚,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抽检,适时公布抽检结果。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露天大排档经营企业的“门前三包”及餐厨污水是否违规排放到城市雨水或污水管线的日常监管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检查有固定门市的露天大排档企业,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协调配合,将相关部门查处的烧烤经营餐饮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对不符合商业规划,经营条件有限,不适合经营餐饮的,引导其转行,执照不再予以审批。
区环保局:负责查处油烟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及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露天大排档经营企业,并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依法查处占用绿地经营露天大排档及因经营行为而破坏绿地、绿化带及绿化树木等违法行为。
区安监局:负责露天大排档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大型露天大排档餐饮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安全保障,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处理;依法查处露天大排档经营场所发生的打架斗殴等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依法查处露天大排档经营造成的妨碍交通及机动车乱停乱放的行为。
消防支队:负责露天大排档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情况及区商业规划,配合区商务委做好露天大排档经营区域划定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自辖区内露天大排档经营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四、管理办法
(一)对经批准的露天大排档地点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必须配备专业的排烟、除尘设备。从业人员必须在设置的固定场所内经营,确保食品卫生,场地整洁,避免形成脏源;设立固定的营业时间,不得干扰居民生活。
(二)对不符合标准的烧烤门店,要利用一年的时间,逐步进行清理,由工商、卫生、环保等审批部门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吊销其营业执照,彻底杜绝城区存在不符合标准的烧烤门店。
(三)对不符合标准但又暂时无法清除的烧烤门店,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所有经营大排档必须经过备案,通过食品、工商、卫生部门的审批才可以经营,对规划外地区擅自经营的大排档,以及存在露天烧烤行为的,向经营者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经三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企业,给予延期验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屡教不改,严重扰民,群众意见较大的经营业户,工商、卫生、消防、环保等审批部门,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对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单位,要纳入企业信用系统“黑名单”,同时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拒不接受处罚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委、工商分局、食药局、市政市容委、环保局、园林绿化局、公安分局、治安支队、交通支队、消防支队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标准
大排档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在各镇乡、街道设定的区域经营。大排档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在规定的时间经营。
(一)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露天烧烤经营;
(二)严禁在沿街门店外进行露天烧烤;或室内烧烤,但在店外摆放桌椅,影响市民正常通行;
(三)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但未达标排放的室内烧烤;
(五)禁止噪声或油烟扰民的烧烤。
要严格遵守经营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噪声、园林绿化、占路、市容卫生、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责任分工
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大排档经营活动中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各类无照游商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露天烧烤食品行为。
区商务委:负责大排档餐饮的行业管理,建立大排档经营企业的准入标准,统筹做好全区大排档的整体规划工作,会同属地政府根据餐饮企业实际情况,划定大排档经营区域。
区食药局:负责大排档餐饮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依法查处食品卫生不达标的大排档经营企业。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大排档经营企业的“门前三包”日常监管。
工商分局:负责检查有固定门市的大排档企业,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查处油烟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及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大排档经营企业。
区园林绿化局:依法查处因大排档经营而破坏绿地、绿化带及绿化树木等违法行为。
公安分局:大型大排档餐饮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安全保障,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处理。
消防支队:负责大排档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治安支队:依法查处大排档经营场所发生的打架斗殴等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
交通支队:依法查处大排档经营造成的妨碍交通及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情况及区商业规划,配合区商务委做好大排档经营区域划定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自辖区内大排档经营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委、区工商分局、区食药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公安分局、治安支队、交通支队、消防支队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在各镇乡、街道设定的区域内经营。所有商户应当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场所和范围内经营,要严格遵守经营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噪声、园林绿化、占路、市容卫生、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审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进行占路(店外)经营。
三、责任分工
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占路(店外)经营活动中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负责占路(店外)经营商户的“门前三包”日常监管。
工商分局:负责检查有固定门市的大排档企业,依法查处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范围经营进行占路(店外)经营违法行为。
区商务委:负责商业经营的行业管理,建立商业经营的准入标准,统筹做好全区商业专属区的整体规划工作。
区食药局:负责餐饮商户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依法查处食品卫生不达标的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
区环保局:负责查处油烟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及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占路(店外)经营单位和个人。
公安分局:大型占路(店外)经营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安全保障,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处理。
消防支队:负责占路(店外)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治安支队:依法查处占路(店外)经营场所发生的打架斗殴等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
交通支队:依法查处占路(店外)经营造成的妨碍交通及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区园林绿化局:依法查处因占路(店外)经营而破坏绿地、绿化带及绿化树木等违法行为。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情况及区商业规划,划定占路(店外)经营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自辖区内占路(店外)经营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工商分局、公安分局、食药局、安监局、质监局、文化委、水务局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强化属地政府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创新治理模式,有效消除风险隐患,构建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环境,维护我区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和消费安全,推动我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责任分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流动商贩无照经营行为。
工商分局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
区安监局负责依法对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经营单位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区食药局负责依法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须经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区质监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产品(含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区文化委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出版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须经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区水务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的违规行为。
公安分局提供安全保障,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处理。依法查处游商游贩造成的妨碍交通的行为;依法查处游商游贩车辆乱停乱放行为。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为主,对辖区游商游贩进行监管工作。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住建委为有施工证围挡管理的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为临时性装修改造围挡管理的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区规划分局、市政市容委、公安分局、环保局、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标准
装修改造围挡应严格遵守施工工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控噪音、扬尘污染,做好渣土消纳工作。围挡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影响交通秩序和环境污染。
三、责任分工
区住建委:负责本区装修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建立装修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违反规划擅自改变住房性质和结构的及时查处。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临时装修围挡管理和未设置围挡的违法行为。
区规划分局:做好大型装修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检查装修作业渣土消纳许可证办理情况,对未设置围挡进行施工单位的企业纳入“门前三包”考核机制。
区环保局:负责查处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噪声干扰。
公安分局:做好保障工作,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查处。依法查处因装修阻碍交通秩序的行为。负责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做好辖区内装修工程开工前的备案登记工作,做好前期宣传告知。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住建委
配合单位: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执法局。
二、工作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及周边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安排相对稳定的人员从事施工工地现场及周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二)保持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及周边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回填土方应当进行苫盖,无乱倒生活垃圾现象。
(三)保持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围档干净整洁,围档板无破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粘贴。
(四)工地大门建有洗车槽,施工车辆做到及时清洗车轮,保持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干净整洁。
(五)从事建筑施工的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容良好,按照规定加盖密闭设施,及时清除车箱内渣土砂石等,防止道路遗撒。
(六)加强对施工工地现场管理,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按照规定清除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积雪。
(七)保持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设施齐备、整洁、完好。
三、责任分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内及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施工单位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对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的检查考核。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配合单位:公安分局、公路分局、国土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市政市容委、水务局、住建委、经信委、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财政局、区编办、各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标准
有效遏制本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对本区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日常监管率达到100%、重点乡村道路物防设施设置率达到100%、桥梁限高限载标志设置率达到100%、设站主路的货运车辆受检率达到95%、全区路网超限率由目前5%下降至3%,坚决杜绝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桥梁垮塌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责任分工
区交通局:负责全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对各部门治超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区公路分局:负责对公路建设材料搅拌站点进行源头、末端监管;负责在县级以上公路和桥梁设置限载、限行标志;负责在主要道路设置称重、监控设施;在治超联合执法工作中负责称重检测,对违法超限行为依法处罚并追偿;协调做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运输的控制工作。
公安分局:组织指导所属交管、治安部门按标准配齐治超执法力量,在区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治超工作;对移送的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者妨害社会秩序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在车辆登记和年检环节做好对非法生产、改装车辆的管控工作;在治超联合执法工作中负责拦截引导;对违法超载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维护治超联合执法工作秩序,对扰乱正常执法秩序的行为依法处罚。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货运车辆因超限超载而造成的路面扬撒及未遮盖的,依法进行处罚。
区市政市容委:对办理渣土运输证的车辆,要与车辆驾驶人员签定禁止车辆超限超载营运责任书。对办证后违反规定的超载车辆,依据相关法规从重处罚。
区国土分局:对矿产资源生产企业进行源头监管;对擅自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行为和非法货运配载点违反土地使用政策行为依法查处。
区水务局:对河道内非法盗采沙石料行为依法查处。
区住建委:对混凝土搅拌站点、施工工地现场等进行源头、末端监管。
区经信委:对本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车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水泥厂等重工业企业进行源头、末端监管;配合区政府做好监控平台的搭建工作。
区质监局:依法对本区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治超称重计量设备定期计量检定、检测工作。
区安监局: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未做好安全生产保障的货运装卸单位依法依规查处。
工商分局: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的违法行为;配合区政府查处取缔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货运配载点。
区财政局:牵头制定区治超经费调剂机制及随道路新(改、扩)建检查站的建设投资概算,结合区治超工作量等因素,完善支付年度治超专项经费。
区人事机构编制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区治超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治超执法队伍编制配备标准。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乡村公路的管理、使用,设置乡村公路限宽限高设施;做好货运装卸源头统计、违法货运配载点的整治,配合治超站点的建设推进及流动治超队伍临时食宿问题。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配合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工商分局、安监局、消防支队、公安分局、查违办、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标准
(一)机动车维修业户做到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照一致,并按照许可的地址、经营范围规范经营;不占道修车,不店外修车,严格遵守各相关法律法规。
(二)汽车配件销售业户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和经营项目规范经营;店内不得配备维修工具,不为顾客更换配件,不占道修车;户外广告按照经营范围规范悬挂。
(三)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销售业户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和经营项目规范经营,不占道组装车辆,不占道经营。
三、责任分工
区交通局:负责全区“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业户的组织管理,对全区“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业户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 业户承诺书;建立“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业户管理考评制度,加强对“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业户管理工作考核;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查处,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区城管执法局:对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销售业户进行规范管理;依法查处业户占道经营行为。
区工商分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业户。
区安监局:依法查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无安全操作证、安全生产落实不到位的机动车维修业户。
区消防支队:对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维修业户,要依法予以查处。
区公安分局:对阻碍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区查违办:负责对经营业户的违法经营场所进行依法拆除。
镇乡街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业户宣传管理工作。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配合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市政市容委、公路局、交通局、治安支队、属地派出所及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标准
(一)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涉牌、违法超车,非法使用警示标志。
(三)整治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及“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五)整治电动三轮车、“摩的”、“残三”无牌上路、逆行等违法行为。
(六)整治非机动车闯灯越线、违法载人,行人翻跨护栏、不走人行横道以及违反交通指示信号指示通行和占用车行道兜售物品、散发小广告、乞讨等违法行为。
三、责任分工
( 一)狠抓交通安全宣传和社会单位监管
以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为重点,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活动为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大力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自觉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在怀柔广播、电视、报刊和政府网站宣传的基础上,各镇乡、街道、社会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对居民、职工开展交通文明宣传教育,特别是雁栖、怀北镇要组织村民、驭手、农用车驾驶人学习交通法律,自觉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严禁马车、拖拉机、农用车驶入禁行路线,维护良好交通秩序。
同时,要加强专业运输单位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有严重隐患、交通违法超标、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签发《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知书》,对单位采取禁止上道路行驶等措施,确保社会单位交通安全。
牵头单位:交通支队。
协作单位:各镇乡、街道。
(二)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疏导
加强路面巡逻疏导,组织外勤民警根据管界道路交通实际,对交通流量大、容易发生拥堵的地方增设疏导岗,重点加强京承高速、会都路、京密路、怀丰路、范崎路及城区主要大街、繁华商业区、施工路段的维护疏导,加强事故黑点及秩序乱点整治,确保路面有序畅通。要加强旅游路线和山区公路的巡逻控制,及时整治乱停乱放、占路摊商,防止发生交通拥堵和恶性交通事故。要加强城区交通高峰时期和节假日旅游路线疏导,维护良好秩序。
牵头单位:交通支队。
协作单位:城管执法局、治安支队、各镇乡、街道。
(三)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为适应举办APEC会议交通秩序需要,结合怀柔城市交通特点,加大交通执法力度,重点整治乱停乱放、非司机开车、酒后驾驶、闯红灯、涉牌及“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抓拍乱停乱放、逆行、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黑车”拉活揽客、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整治电动三轮车、“摩的”、“残三”无牌上路、逆行等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等辅助力量作用,配合民警维护好路面秩序,特别是对路口行人、非机动车闯灯越线、乱穿乱行进行纠正劝阻,维护城市良好秩序。
牵头单位:交通支队。
协作单位:城管执法局、治安支队、各镇乡、街道。
(四)开展道路秩序联合整治
根据不同道路交通特点,适时组织开展城市交通环境秩序专项整治。一是会同城管、治安、城区派出所等单位,加强占路摊商专项整治,净化城市环境。二是会同路政、交通局等部门,对大货车超载、闯禁行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三是会同城管、治安等部门,对城市黑车非法运营、非法安装警示标志进行专项整治。四是会同城管、治安等部门,对电动三轮车违法上路、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五是会同城管、治安等部门对施工机械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整治,进化城市秩序。
牵头单位:交通支队。
协作单位:城管执法局、公路局、交通局、治安支队、属地派出所。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
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综治办、公安分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政府法制办、城管执法局。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制教育,号召市民主动拒乘“黑车”,动员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和举报各类“黑车”扰序问题、特别是涉及“黑车”的黑恶势力和团伙犯罪问题,形成强大打击整治工作声势和良好舆论氛围。
(二)通过公安、交通、交管、城管、工商、质监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查处一批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和违法车辆,查处取缔一批非法销售、组装、拼装或改装机动三轮车、摩的等车辆的企业或厂商,迅速改善各地区交通运营秩序和治安管理秩序,并从源头上减少“黑车”问题滋生。
(三)通过全区统一的排查挂账、执法整治和强力管控行动,实现繁华街区、院校周边等重点部位、各类重点旅游景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以及各类重点交通运营线路无“黑车”扰序问题,无涉及“黑车”的黑恶势力和团伙违法犯罪现象,实现城镇地区“黑车”现象明显好转。
三、整治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整治重点
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1、各类“黑车”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以市、区级挂账督办的“黑车”聚集乱点、涉及“黑车”问题突出的地区、重点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区域及周边地区为重点。整治期间及时发现和清除新的“黑车”问题聚集点。
2、涉及“黑车”问题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1)违法上路、违法停车、无证照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2)“黑车”拉活揽客等从事非法客运、扰乱客运秩序的违法行为;(3)欺诈宰客、有组织或团伙性、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4)涉及“黑车”的黑恶势力犯罪和团伙犯罪行为等;(5)各类非法销售、组装、拼装或改装车辆的违法犯罪行为。
3、涉及“黑车”问题的各类违法车辆:非法从事短途、长途、旅游运营的小客车、旅行车、大客车,无权上路行驶或非法营运的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车、电动助力车、两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二)任务分工
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面负责治理“黑车”专项工作的研究部署、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推动和督导街道、乡镇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分阶段全区打击整治工作各项部署并负责对全区治理“黑车”专项工作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和指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按照属地统筹原则,成立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围绕本辖区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线路及其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黑车”、“黑三轮”、“黑摩的”、“残摩”问题,涉及“黑车”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问题,以及非法销售、组装、拼装或改装车辆问题,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收集非法营运和违法犯罪人员、车辆信息及其活动规律,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工作基础台帐,逐一明确整治区域或点位、突出问题、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治完成时限。
公安分局:一是治安支队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负责统筹全区公安机关开展治理“黑车”工作,制定好方案、措施,同时负责将治理“黑车”专项工作纳入街面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各单位落实各项打击整治措施。二是交通支队:负责协调各执法部门开展捆绑执法和综合整治行动,负责对正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摩托车无照或未经登记上路运营、无证驾驶及“黑车”违法停车或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刑侦支队负责组织打击涉及“黑车”问题的有组织的团伙犯罪和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的案件;重点做好对“黑车”问题衍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一是负责对“黑摩的”、“黑出租车”、“黑人力三轮车”等非法营运问题调查摸底,建立治理台账,确定2个区级挂账整治地区,并牵头整治;二是制定宣传方案,联系区委宣传部,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宣传;三是集中整治期间,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三周的打击整治黑车行动,挂账整治期间,负责执法周前三天的牵头打击整治黑车行动。
区交通局:一是负责对怀柔区客运线路非法营运问题突出地区调查摸底,建立整治台账,确定1个区级挂账整治地区,并牵头整治;二是协调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正规出租企业和司机的教育管理,严禁违规运营;三是对未经许可的“黑长途”车进行依法查处。四是集中整治期间,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1周的专项打击黑车行动。挂账整治期间,负责执法周后2天的牵头打击整治黑车行动。
区工商分局:一是负责加强对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的销售经营单位的监管,对违反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对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中,其他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审核治理“黑车”专项工作中涉及法律问题有关文件或事项的合法性工作,协调区政府工作部门在治理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争议问题。
区旅游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景点周边的非法旅游客运问题以及涉及旅游市场的“黑导”、“黑票提”等相关问题进行治理。
区综治办:负责“黑车”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一些政策法规、机制建设等问题,抓好宣传、督导和考核等工作的落实。
其他部门: “黑车”治理工作涉及的工商、质监、环保、监察、财政等各部门均应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和支持配合整治工作。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配合单位:各镇乡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停车场管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工作标准
(一)无垃圾渣土。河道管理范围内做到基本清洁,无废弃物和吊挂物。
(二)无集中漂浮物。及时清理河面漂浮物,河面保持基本清洁。
(三)无违法排污口。河道无未经批准的排水口。
(四)无明显臭味。河道水体透明度在0.5米以上。
(五)无违法建设。河道行洪范围内无影响行洪的构筑物,两岸管理保护范围内无未经批准的建筑物。
三、工作内容
(一)要打捞水面集中漂浮物,清理河道及周边垃圾渣土,维护河湖设施完好整洁,完善垃圾收集设施,整治周边环境秩序,减少垃圾入河。
(二)要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相结合,着力解决污水入河问题。
(三)要与中小河道治理三年行动相结合,着力解决河湖防洪排水安全问题。
(四)要与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治理和垃圾处理、打击违法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作相结合,着力解决河湖环境卫生问题;
(五)要与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控行动相结合,着力解决河湖面源污染问题。
四、责任分工
区水务局:按《怀柔区2014年环境建设任务书》分配的职责,直接负责雁栖生态示范区周边小泉河、怀河(世妇会公园)、雁栖河、牤牛河和北台上水库的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破坏水环境及危害水环境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各镇乡政府:负责流经本辖区内的其他四级以上和以下等级的河流河道治理工作,并配合水务局对违法、违规破坏水环境及危害水环境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同时接受水务局及各部门的检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停车场管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负责流经本区域内的其他四级以上和以下等级的河流河道治理责任,并接受区水务局及各部门的检查。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执法局、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查违办、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和区自来水集团。
二、工作标准
洗车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同时具备区水务局、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市容委等相关单位的审批手续,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必须采取封闭式的室内洗车(清洗、擦拭),洗车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另有等候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独立的管理办公用房不小于10平方米 (洗车区、独立管理办公用房必须是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用房);
(二)具有独立完善并取得相关部门的供排水手续,设置独立的供水系统,有独立的用水计量设施并按照国家制定的洗车用水标准交纳水费;设置沉淀池、除油池、储水池,有循环水使用设施及其他先进的节水措施,沉淀池定期清理,防止堵塞排水设施,保证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
(三)有合格的车辆清洗器具及设备;
(四)室内设施、设备布局合理,物品放置悬挂规范、美观,无堆积物、无积水、无泥沙;
(五)装修整洁美观,设置规范的店面招牌、提示牌,与周边商户协调统一,符合城区整体规划要求,不能影响市容观瞻,不得干扰群众正常生活;
(六)按照“门前三包”等相关要求,改善、维护商铺周边环境卫生;
(七)内部管理制度、车辆清洗等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服务公约、收费标准等公示项目,应悬挂明显完整;
(八)经营管理人员素质高,认真负责;须具备二名以上经培训的技术工人,服装统一;
(九)具有洗车服务业的营业执照。
三、职责分工
区水务局:协调“洗车服务业”管理小组的全面工作,负责车辆清洗站点未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车辆清洗设备或者闲置循环水设施、节水型车辆清洗设备不用,造成浪费用水的,由区水务局予以处罚,并审批洗车服务业供排水手续。
区商务委:制定行业规划,出台服务标准等相关制度和细则。
区市政市容委:对城区洗车服务业是否符合市容环境要求,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整改。
区城管执法局:对无营业执照并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洗车服务业,非法设置广告牌匾、设施、任意排放洗车污水影响市容的,违法占道从事洗车业务的,由城管执法局组织予以处罚,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联系。
区工商分局:有固定经营场所、但无营业执照或者超经营范围从事洗车业务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核发洗车服务营业执照时,审查其是否具备洗车服务业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批准营业执照;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执法部门发现一些车辆清洗站点严重或者多次违法,并由有关执法部门提供情况,工商部门对此类车辆清洗站点应当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经营洗车服务项目、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以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进行。
区环保局:审查洗车服务站点的排放污水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区公安分局:确保“洗车服务业”管理工作治安秩序。
区规划分局:审查洗车服务业站点是否符合我区规划要求,和房屋使用是否有该部门的规划许可。
区查违办:审查洗车服务站点所使用房屋是否合法建筑,凡属违法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将拆除情况报告工商部门要变更经营地址或注销营业执照。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对责任区内洗车服务站点进行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区自来水集团:车辆清洗站点盗用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内和消防栓等公共供水水源清洗车辆的,洗车用水未单独装表计量交费的,由公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安监局
配合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查违办、环区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龙山街道办事处、泉河街道办事处、怀柔镇。
二、工作标准
(一)检查经营手续是否齐全,营业执照是否年检,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和异地经营。
(二)检查经营场所是否违法建设。
(三)检查有加工制造作业的,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检查有加工制造作业的,是否有环保部门的许可审批。
(五)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六)检查经营场所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规范。
(七)检查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等情况。
(八)检查其它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
三、职责分工
区安监局:负责检查本组涉及商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必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经营场所电气设备安全等,依法严格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固定场所内无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处经审批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按照要求在城区内停止核发属于铝合金销售(加工)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有效期已经届满的,不再为其办理换照手续,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或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同时告知取得许可的其他部门采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严格年度审验程序,对专项许可已过期或无专项许可的,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检查本组涉及企业的门前三包落实情况,对店外经营商户进行查处,重点查处铝合金销售(加工)店外经营行为。
区公安消防支队:检查本组涉及的商户落实贯彻《北京市消防条例》情况,重点检查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各类消防手续审核情况,消防通道是否畅通、设施是否齐全,严格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本组涉及的商户无制造和加工许可但擅自从事制造和加工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提供安全保障,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铝合金销售(加工)商户存在的治安隐患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查违办:负责本组涉及商户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拆除。
龙山、泉河街道办事处、怀柔镇:结合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社会治安管理以及违法建设整治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组涉及商户的违建摸底工作及宣传、教育工作,发放《致经营者一封信》,协助拆违办拆除违章建筑,对有各类隐患商户督促整治。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商务委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委、区文明办、区综治办、区社会办、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统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广电中心、区供销社、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标准
实现城市社区和农村千人以上行政村再生资源回收功能全覆盖,形成以站点为主、定时定点和预约交售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三、责任分工
区商务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各镇乡、街道办事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体系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实施;研究再生资源处理及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布局和提出政策建议;会同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选出本区再生资源再利用企业名单。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指导资源再利用企业提高加工能力和水平,配合推动回收企业与再利用企业的衔接工作。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推进居住小区垃圾分类达标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密闭式清洁站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场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协调做好回收体系进社区工作,协助做好分拣中心建设工作。
区农委: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前端站点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工作。
区文明办:负责开展以再生资源回收为主题的宣教工作和创建活动。
区综治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地的综合治理工作。
区社会办:按照职责,协助做好回收体系纳入社区便民服务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对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区环保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监管工作,依法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安监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回收统计制度,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周边环境的监管和对流动无照商贩的查处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执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查处。
区财政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会同区商务委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资金扶持方案,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再生资源回收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回收企业非法回收再生资源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经过备案的专用回收物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负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未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选址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区广电中心:负责有关再生资源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及专项执法工作的宣传报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环境脏乱差和非法回收经营行为进行曝光。
区供销社:按照“规范站点、物流配送、专业分拣、厂商直挂”的总体工作思路,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商务、规划、国土等部门,做好村委会、居委会的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回收站点选址工作,负责属地日常管理,及时反馈非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工商分局
配合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交通支队、区市政市容委
二、工作标准
(一)不要占用人行道、盲道、自行车车道等进行作业,严格按照审批的经营地址经营。
(二)一天经营结束后对经营地的地面进行清扫收拾,经营场所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作业工具,不得对周围墙面进行喷漆、涂抹、悬挂标示等,防止油污渗入地面污染环境。
(三)将工作中产生的固体、液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分类妥善处理,不得随地丢弃,污染周边环境,不得损坏其他市政设施。
三、工作职责
区工商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修车、修鞋、刻章行业进行数量发展控制;对于经营地点,经营项目同城管、公安交通部门沟通;履行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等。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修车、修鞋、刻章行业经营地点的核审;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对于影响环境行为的予以查处。
区公安交通支队:负责职权范围内专项审批等。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教委、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和各镇乡、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标准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块整治的原则整合资源,科学调配管理力量,部门互动,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街头巡查,深入开展街头救助,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集中救助工作标准是:对于全区范围各类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拾荒、算命、卖艺、摆残局等变相乞讨人员及游荡社会、露宿街头等影响国家形象人员,发现一人、救助一人;对于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发现一起,坚决依法处理一起。
通过集中救助行动,重点保证府前街、后横街、青春路、迎宾路和车站等主要路段及红螺寺、慕田峪长城等主要旅游景点周边以及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区域的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等现象明显减少;以上地区因流浪乞讨扰乱治安秩序问题基本杜绝,其他地区显著下降;杜绝公共场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
三、职责分工
(一)民政局主要职责
1.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日常救助和集中救助工作方案。组织集中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全区和区域性的日常和集中救助工作方案。做好救助巡视队日常和集中救助工作安排,并积极参与救助巡视工作,对于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耐心细致告知救助政策,引导和护送行动不便受助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2.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组织救助管理站开展联合应急预案演练,严密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重点演练人员骤增、灾害性天气、突发火灾、突发疫情、食物中毒、突发治安事件、受助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突然发作等应急处置办法,确保随时从容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3.区救助管理站对于各类接报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通知就近的救助巡视队赴现场予以处置,做好相关工作情况记录并及时反馈。
4.加强救助管理站内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求助人员安全检查、身份甄别,做好站内巡查、饮食卫生、疾病防控、联系、疏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5.加强对受助对象的宣传教育和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宣讲救助政策,重点做好集中救助期间对受助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疏导救助对象尽快返乡;对不愿返乡或无法查明身份的救助对象,通过改善伙食,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等方式,动员其在救助管理站内安心接受救助。
6.积极疏通出口,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工作。加强跨省接送协调力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流出地政府主动接领受助人员返回原籍,切实减轻我区救助工作压力。
7.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全区集中救助工作所需的接收床位,并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和人员准备工作。
(二)综治办主要职责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流浪乞讨人员综合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本区户籍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现象严重的镇乡、街道进行督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
(三)区公安分局主要职责
1.根据安保工作需要,提出开展全区或区域性集中救助的意见。制定公安部门日常和集中救助工作方案。根据重点安保区域、重点时间段,充分调动警力资源,开展日常和集中救助工作。
2.对于“110”指挥中心接报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派就近民警至现场实施告知、引导和护送服务,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3.参加救助巡视队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告知、引导和护送服务,对于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要及时进行身份核实,核清身份的及时通知亲属接回。对于拒不服从管理且有妨碍执法行为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4.严厉打击强讨恶要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通过警情监测、社会面检查等方式,对强行讨要、骗讨、组织利用他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整治。对涉嫌强迫乞讨或拐骗、拐卖未成年人的,及时移交刑侦部门处理。
5加大力度清理职业乞讨人员,安排民警、治保力量,会同车站工作人员、市民劝导队共同开展整治工作。对发现的职业乞讨人员,特别是侵街占道和演唱卖艺的,一律按照扰序和噪音扰民进行制止和清理。对不听劝阻的坚决劝离。
6.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内的管理和秩序维护工作。在集中救助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向救助管理站增派驻站警力,对受助人员暴力抗拒管理、滋事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处置,确保救助管理站内和周边地区安全有序。
7.对受助人员认真进行身份核实检查,防止上访人员和负案在逃人员混迹其中,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殊受助人员的疏散返乡工作。
8.对于不愿返乡和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措施劝导其在救助站内安心接受救助。
(四)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职责
1.根据掌握的流浪乞讨人员动态和城市环境秩序治理工作安排,提出开展全区和区域性集中救助工作意见。
2.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区城管部门参与日常救助和集中救助工作方案。
3.参加救助巡视队工作,对于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制止或依法告知、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特别是对散发小广告等轻微违法犯罪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性救助。
4.对于区救助管理指挥调度系统通报的和市民群众反映的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派工作人员至现场处置,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5.加强对集中救助对象的宣传教育力度,重点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
(五)区教委主要职责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本区户籍适龄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配合民政部门和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六)区卫生局主要职责
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危重病人进行及时救治。 对于救助过程中送医的伤病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予以救治、协调指导救助管理站卫生防疫和救助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疏散返乡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七)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负责做好开展日常救助和集中救助的经费保障工作。
(八)各镇乡、街道办事处
一是建立外出流浪人员档案。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摸排本辖区失踪和外出流浪人员情况,及时通知区救助管理站和公安部门,共同寻找,使其尽早回家。
二是建立高危未成年人、成年人档案。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摸排本辖区精神异常、智障、常受家庭暴力、经常出走人员情况。及时掌握动态,预防外出流浪。
三是接收安置外出流浪乞讨人员。要安置好本属地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好其生活,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安置,帮助其回归家庭、回归主流社会。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工商分局及各街道、怀柔镇。
二、工作标准
建立完善牌匾标识台账制度、举报制度、备案制度、巡查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做到对违法违规设置牌匾标识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使我区牌匾标识设置符合设置规划要求,达到牌匾标识整洁、美观、牢固安全,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三、责任分工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全区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指导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开展牌匾标识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对城区及周边主要道路进行巡查,并为区城管大队查处违法违规牌匾标识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及时将牌匾标识设置规划通报工商分局。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牌匾标识进行日常巡查;对区市政市容委或属地镇乡政府认定的违法违规设置牌匾标识要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罚款。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为企业单位、商户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依法查处内容违法自设性户外广告;配合区市政市容委指导企业单位、商户执行广告和牌匾标识设备案制;对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的企业单位、商户进行查处并录入企业信用系统。
街道办事处、怀柔镇:负责对辖区内小街小巷、社区和镇域内主要道路、旅游沿线及村庄内牌匾标识实施日常监管,配合区市政市容委对城区及周边主要街道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本辖区内违法违规牌匾标识,并通知区城管大队予以查处。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区公路局、各镇乡及开发区管委会。
二、工作标准
保证道路、步道通行顺畅,安全,市政设施正常使用。
三、责任分工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城区内步道及区属道路的养护维护工作。
区公路分局:负责市属道路的养护维护工作。
各镇乡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区级以下道路的养护维护工作。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区公路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公安交通支队、各镇乡、街道及区开发区管委会。
二、工作标准
严控道路挖掘,占道施工,各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挖掘手续,严禁私挖乱挖。
三、职责分工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城区内区属道路挖掘施工、占道施工的初审、恢复工作。由其他单位审批的,在原主管单位审批的基础上,须报区市政市容委进行复核,并报区政府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区公路分局:负责市属道路挖掘施工、占道施工的初审、恢复工作,并报区市政市容委进行复核。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绿化地区的挖掘施工、占道施工的初审、恢复工作,并报区市政市容委进行复核。
区公安交通支队:负责审批施工队交通导行方案,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的行人及机动车的出行安全。
各镇乡、街道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属地内道路挖掘工程、占道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所在镇(乡)、村及有关单位。
二、工作标准
(一)卫生保洁工作标准
1、公厕卫生保洁应达到清洁卫生、整洁有序的要求。
(1)按照行业场所开放时间开放公厕,及时保洁、清理污物;
(2)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座圈、盖板、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洗手台、墩布池、挂衣钩、标牌灯具等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无积尿、积水、积灰、结冰、杂物;
(3)公厕整洁有序,废纸容器不溢满,无臭味、无尿碱污物、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乱堆物品、无暴露的保洁工具和废纸;
(4)公厕每天消毒;
(5)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识,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识,文字清晰。
2、公厕的卫生保洁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公厕卫生保洁控制指标
项 目 |
公厕 |
废弃物(个) |
≤2 |
废弃物停滞时间 |
≤30分钟 |
苍蝇(只) |
≤2 |
3、公厕在使用过程中的臭味应达到《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1998)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要求,见表2。
表2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值
编号 |
卫生指标 |
水冲式公共厕所类型 |
||
一类 |
二类 |
其它 |
||
1 |
臭味强度,级 |
<1 |
≤2 |
≤3 |
2 |
氨,mg/m3) |
0.3 |
1.0 |
3.0 |
3 |
硫化氢,mg/m3 |
0.01 |
0.01 |
0.01 |
4、公厕的化粪池、截粪井应当及时清掏。应委托有资质的企业作业。作业中不得有泄漏、遗撒。清掏出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京安监发〔2009〕8号)的要求。
(二)设施及维护工作标准
1、屋顶、墙壁、门、窗、纱、油漆涂饰位置、地面蹲台、便器、座圈、盖板、隔断板、门、管理间、镜子、水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识灯具、通风除臭设备等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保证使用。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2、设置统一中英文标识的指示牌、引导牌,公厕保洁人员服务规范、使用人员行为规范、公厕管理单位的监督电话、公厕的开放时间等内容公示。公厕开放时间应与场所开放时间同步,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
中英文文字标识应符合《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DB11/T 334-2006)的规定。
3、公厕内广告位置合理,不得影响公厕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公厕内的观瞻,广告内容必须合法。
4、公厕因主体结构损坏或管道堵塞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设置活动厕所或指明就近厕所位置的临时性措施解决群众用厕。
5、维修人员接到报修报告后,应及时维修,保证公厕的正常使用。遇水、电等急迫性报修时,应半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供水、供电、漏水、堵塞等小修项目,应立即进行修复,抢修工程难度较大的需在12小时内修复完成;公厕内外设置的标识、广告破损及挂衣钩应立即进行修复,抢修工程难度较大的需在12小时内修复完成;大便池、小便池及门窗、顶棚、地面、墙壁、隔断板等设施损坏,应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抢修工程难度较大的需在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完成。刻画、油漆涂饰等破损应立即进行修复,抢修工程难度较大的需在24小时内修复完成,修复后应与原体色泽一致,与整体协调。
修复工作超过24小时的,需公示维修期限,并做好如厕引导工作。
(三)保洁人员服务标准
保洁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1、保洁人员实行领班制,领班员负责公厕保洁服务、设施完好、安全等管理工作;
2、服装整洁,佩戴胸卡;
3、文明作业,礼貌待人,照顾老、幼、病、残、孕等人员;
4、提供的卫生纸、皂液(香皂)及时补充;
5、熟悉公厕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绍公厕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及时报修,并填写报修记录;
6、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保洁服务工作无关的工作;
7、发现求助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
8、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区市政市容委负责二类公厕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及运行费用核准、拨付等工作
(二) 各镇(乡)、村及有关单位负责公厕正常运行管理,保证公厕对外正常开放使用,并保持公厕内环境卫生。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区供电公司
二、工作标准
路灯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证质量、节能高效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和亮灯率;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路灯设施,使路灯完好率和亮灯率不低于95%。
三、职责分工
(一)区市政市容委:
1.组织、协调各部门路灯管护工作;
2.督促落实和检查路灯的检修、维护等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每月进行路灯巡查,做好记录;
3.做好新建路灯接收工作及配合老旧路灯改造工作; 4.做好城市照明应急方案的制定工作。
(二)区供电公司:
1.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技术指标,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区市政市容委委托的路灯设施及电缆、控制箱、变压器等路灯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做好维修记录,确保安全,不得遗漏不修。
2.巡护周期,主次干道路灯每周五次(周一至周五);支路及小街小巷路灯每周三次(每周一、三、五);路灯控制柜及箱变每周一次(每周一)。
3.负责路灯设施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如遇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遇有异常自然条件洪涝、暴风雨、强烈地震等和遇有人为的破坏被盗、交通事故等特殊性的巡查检修,立即组织处理,尽快修复。
四、工作内容
(一)日常维护维修工作。
区供电公司定期对49条道路的路灯变压器、路灯线路、路灯及附属设施进行检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确保路灯照明设施无破损、无丢失,无变形、无松动、无断裂等现象,使我区路灯的完好率达到98%以上、亮灯率达到95%以上,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市市政市容委工作部署及工作方案要求,由区市政市容委对怀柔区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每月一次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检查记录,并将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区供电公司,督促其立即修复,待修复后对修复结果进行复查。
(三)路灯电费及维护费拨付工作。
区供电公司每月15日前进行电表抄录工作并将实际电表数和电费金额报送区市政市容委审核。电表数和电费金额经区市政市容委核对后,3日内由主管科室填写拨付手续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将电费拨付给区供电公司。
(四)新建路灯接收工作。
区市政市容委协调路灯建设方和区供电公司,对准备接收的路灯设施进行三方实地验收,主要包括:施工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灯杆、灯臂、灯头、变压器、路灯电缆、路灯工井、路灯控制箱及路灯变压器等相关设施是否完好无损;路灯接收批复、路灯竣工图纸,路灯设施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是否完备;路灯亮灯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区环卫中心、各镇乡、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内容
管理小组依据相关标准对环卫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环卫设施尊在损坏、丢失等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补充、更换等。
三、管理标准
(一)禁止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
(二)禁止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禁止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
(四)禁止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剧毒物质;
(六)禁止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公路分局、区经信委、各镇乡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二、工作标准
(一)出现井盖损毁、跳响、遗失情况,管线权属单位及时修复。
(二)检查井废弃权属单位及时回填。
三、责任分工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全区井盖综合协调管理。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本行业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窨井井盖的巡查维护工作。对权属不清的检查井,要协调各相关单位确定管理责任,做到无空白、无遗漏;对已废弃的检查井,要督促相关单位回填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镇乡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属地职责,检查施工单位井盖设施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监控本行政区域内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护井盖设施措施落实情况。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一步完善巡查责任制度,强化井盖设施的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特别是对城市公共区域要增加巡查力量、提高巡查频率,扩大巡查范围,及时发现和消除井盖安全隐患;要针对井盖可能存在的各类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提高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配合单位:区规划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住建委、区交通局、区公路分局、区工商分局及各镇乡、街道。
二、管理目标
(一)交通设施建设与新建道路、老旧道路改造同规划、同建设、同验收。
(二)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等设施开展排查,并进行补充、维修和完善。
(三)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将停车设施纳入各类新建建筑、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范路侧停车泊位的施划和管理,最大限度挖掘社会停车资源。
(四)加强交通科技设施建设,提升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
三、职责分工
(一)加强新建、改扩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按照交通设施建设必须与新建道路、老旧道路改造同规划、同建设、同验收的目标,周密规划,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抓好交通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区规划分局。
协作单位:区公路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住建委、区公安交通支队。
牵头单位:区公路分局。
协作单位:区市政市容委、区公安交通支队。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协作单位:各镇乡、街道、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交通支队。
(四)加强交通科技设施建设,提升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区主要道路、繁华场所周边、国市道、旅游线路视频监控、电子抓拍等交通科技设施建设,提升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
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协作单位:区公路分局、区公安交通支队。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园林绿化局
配合单位: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二、管辖范围
城区现有绿地面积155万平米。其中公园9个,面积50万m2,绿化带面积105万m2,其区域面积南到大秦铁路,北到河防口,东到杨宋环岛,西到红螺寺牌楼和宽沟路口。南北近20公里,东西15公里,总计近300平方公里。
三、工作标准
(一)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保洁,清扫地面,清运垃圾,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清理非法小广告,无死树、干枝、无枯枝烂叶。
(二)按《北京市绿化等级标准》开展绿化、美化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负责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督促检查和整改。
(二)强化公园、街道环境卫生管理。不断完善日常保洁机制,强化流动保洁,垃圾清运和公厕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公厕保洁工具要摆放整齐,保持内外整洁,按时开放,保证游人正常方便使用。集中清理街道绿地内的枯枝、落叶和垃圾,不积存、不扩散。
(三)管辖范围内公园、街道设专人负责。明确管护范围、面积、管理标准,责任到人。
(四)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利用滨湖公园、迎宾公园、世妇会公园宣传栏宣传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加强公园水面的环境治理,水池飘浮物和绿化带内垃圾安排专人随时清除,保证公园内的整洁、美观。
六是及时清除公园内张贴的所有小广告。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配合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环卫中心、北京八方达怀柔分公司。
二、工作标准
保持站亭设施的完整和完好,站亭上无私贴小广告,站亭环境整洁美观。
三、责任分工
(一)区交通局和北京八方达怀柔分公司:负责责任区内公交站亭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强对公交站亭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组织修复破损公交站亭,清除非法张贴小广告。
(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针对非法张贴、发放小广告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
(三)区环卫中心:负责公交站亭日常环境卫生保洁。
一、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配合单位:怀柔供电公司、区城管执法局、区园林绿化局、各镇乡、街道。
二、责任分工
区发改委:为区“电力设施环境保护”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对管理办法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开展电力设施环境保护工作,对各类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监督处理。
怀柔供电公司:宣传和贯彻国家和公司系统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有破坏电力设施及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况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协助和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工作及群众护线工作;负责电力设施环境保护隐患通知书的发放、上报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电力设施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执法工作,对非法张贴“广告”等破坏电力实施环境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区园林绿化局:定期对电力走廊内线下树木定期开展修剪工作、确保原有电力走廊内不放生新的影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园林绿化隐患。
各镇乡政府、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破坏电力设施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个人教育、管理工作,协助供电公司消除各类隐患。
一、责任单位
怀柔区邮政局全权负责报刊亭的日常管理。
二、工作标准
(一)报刊亭对外服务要按怀柔区邮政局营业员服务规范要求执行。
(二)无特殊情况每天最迟应在8:00之前开门对外营业。
(三)按规定价格出售报刊,不得强行搭售,杜绝用户有理由申告。
(四)报刊亭内报刊码放井然有序,亭外卫生干净整洁,亭体无乱张贴现象,发现粘贴小广告及时进行清理。
(五)无报刊亭外摆摊占道情况发生。
(六)严禁私自进货,严禁出售黄色书刊及非法出版物。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报刊亭的全面管理工作。
(二)每月对邮政报刊亭亭内、亭外、亭体卫生进行检查。
(三)每月对邮政报刊亭经营、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四)每月对出售报刊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杜绝黄色书刊及非法出版物在邮政报刊亭出售。
(五)负责对违规行为、环境卫生脏乱差情况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