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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

  办公地点:

  1、怀柔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接待大厅(怀柔区迎宾中路21号)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69650148

  2、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69640148

  工作职责:承担全区公民中符合援助条件范围的贫困公民,青少年维权、老、幼、妇、残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对公民、法人机关团体、社会组织 有关法律咨询服务专用电话的接听解答,来访接待和登记,并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情况报告等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援 助工作。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北京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2、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 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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